中共吉林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要求,充分发挥党校在我校党员教育、干部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和《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党校工作暂行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校是在校党委直接领导下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学校,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理论创新的重要阵地,是党员干部加强党性锻炼的熔炉,是培训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的主渠道。
第三条党校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施教、从严管理,切实加强学风建设。
第四条 党校教育的要求是,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尊重和研究学生、干部成长规律和党校教育规律,针对学生和干部成长的特点和需求,以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课,以党章为准则,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培训提高学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党性修养,加强廉政教育,培养忠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德才兼备的党员领导干部和合格的社会主义接班人。
第五条党校的基本任务是:
(一)培训轮训处级及以下党员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
(二)承办党委举办的相关专题研讨班和各类培训班;
(三)举办学生和教工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
(四)开展预备党员和新生党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五)开展党校工作研究,推进党校工作创新;
(六)开展同国内高校党校和高校党校教育研究分会等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领导体制与设置
第六条 党校实行校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领导体制,校委会全面领导党校工作。校委会的办事机构为党校办公室。
校委会由校长、副校长和委员组成。党校校长由校党委书记兼任,副校长由党委副书记兼任,委员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部分学院党委书记兼任。校委会由校党委任命,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党校校务委员会会议由党校校长或党校校长委托的党校副校长提出或根据需要由三分之一以上校务委员提出建议,定期召开。党校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校务委员参加。会议研究制定党校发展规划;听取党校的教学、科研计划的实施情况汇报;研究讨论党校兼职教师聘任工作;为党校开展工作提供咨询和指导。
第三章 班次与学制
第八条  坚持多类别、正规化的办学方向,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和党委的决定,开办处级领导干部、后备干部、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等各种类型培训班、专题研讨班等,各种班次的学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各类培训班每期要保证必要的集中学习时间。其中处级领导干部培训班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各类培训班结业时,要对学员进行考核,统一填写《吉林大学党校培训学员登记表》,存入党校培训档案。党校对考核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条  学员参加党校学习要严格遵守考勤制度、请假制度、考核制度等有关规定。党校要认真做好各类学员在党校学习期间的考核工作并及时将学员在培训期间的表现报送党委组织部和各基层党委。
第四章  学员管理
第十一条  学员管理是实现党校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要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要求,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
第十二条党校学员管理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管理和组织管理。学习管理要充分调动学员学习积极性,增强教学效果。组织管理要完善并严格学籍、学习、考勤等制度。思想政治教育要贯穿在学员管理全过程。
第十三条  党校各班次设班委会,配合党校加强对学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教学与科研
第十四条 党校的教学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基本问题的教学,重点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章以及党和国家重要文献。在理论武装的基础上,抓好对当代世界经济、科技、法制、军事和思潮等方面的了解和把握;要把增强党性、党风教育贯穿在党校教学全过程。
第十五条 党校的教学形式应灵活多样,一般可采取自学、专题讲授、典型报告、电化教学、专题讨论、双向交流等形式,同时重视开展社会实践和参观考察活动,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的特点,可举办培训班、读书班、研讨班、辅导班等。
第十六条   党校教学和管理人员要结合党校工作实际和重大理论问题,针对当前处级领导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动态,加强调研,开展理论研究工作。树立认真学习、民主讨论、积极探索、求真务实的学风。
第十七条 党校要重视图书资料室建设,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资料室的建设水平和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  根据办学的需要,组织编写高质量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教材。
第十九条  学校党政领导,特别是党委主要领导要深入党校听课或讲课,参加座谈会和重要问题的研讨。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  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从校内外选聘
党政领导干部、知名专家、学者、优秀教师为党校兼职教师。
第二十一条 党校兼职教师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熟悉党校教育的教学特点,能够耐心为学员提供多种学习服务;能够在教学中严格执行党校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根据本课程多种教学媒体资源特点和使用方法,落实各个教学环境的基本要求,认真进行导学和助学活动;遵守党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党校的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凡被聘任的教师,要以党校校长的名义颁发聘书,按照规定付给讲课酬金,校内兼职教师在党校的工作要计算教学工作量。兼职教师的聘任时间为两年,党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党校兼职教师进行续聘。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党校人员和专兼职教师外出进修、参加学术活动、培训和参观考察,提高其理论水平、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七章 经费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党校经费要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并随着学校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加,确保党校教学科研等各方面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加强党校的基础建设,提供必要的办公教学场所,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和管理设备,逐步改善党校办学条件,以满足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共吉林大学委员会党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中共吉林大学委员会党校

                                                         200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