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理顺培训机制,提高培训质量,推进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我校党校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培训机制和组织管理
第一条 我校入党积极分子实行党校、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两级培训制度。各基层党委负责入党积极分子的初级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为《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党的基础知识;学校党校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全校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和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高级培训,培训内容为专题讲座。学校党校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初级培训的内容和实效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条 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实行书记负责制,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可以指定一名具体负责同志(原则上由各单位党委秘书担任,如党委秘书因故不能担任,则由具有党务工作经验的教工党员担任)组织党校培训工作,具体负责对本单位学员的指导自学、组织讨论、社会实践、考勤、填写培训鉴定、考前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 培训对象
第三条 党校主要培训教职工、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全日制在校成人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新生中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及在我校学习的与我校签署合作培养本科生协议的学校的学生入党积极分子。
第四条 参加吉林大学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学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不少于六个月;
(二)学员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有较好了解,入党动机端正,要求迫切;
(三)学员在政治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能起到先锋模范作用,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学生学员的各科学习成绩要达到优良;
(四)经过所在单位基层党组织的认真考察培养并推荐,拟列入重点培养或发展对象。
第五条 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选送参加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学员数量原则上不得超出本单位当年计划发展党员数量的1.5倍,具体分配名额由党校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教学安排
第六条 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每年安排两次,分别在每年的春季和秋季,历时一个月左右。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一般每年的春季安排一次。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应按照时间安排,将经过筛选、符合规定要求的学员名单及时报送党校办公室并组织学员进入党校学习。
第七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个学时。
第四章 培训纪律
第八条 学员由学校党校和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共同负责管理。学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党校对学员实行双向考勤。
第九条 学员要严格遵守课堂纪律,服从组织管理,认真听讲,做好学习笔记,不迟到、不早退,有事(病)请假。
第十条 学员请假应履行正式请假手续,填写《吉林大学党校学员请假申请书》(可在吉林大学党校网页中下载),在每次培训活动前送党校办公室备案;如因无法预料原因而不能提前履行请假手续者,可以事后补办请假手续,补假手续应在处理完特殊情况后一周内将《吉林大学党校学员请假申请书》报送到党校办公室。请假者经所在基层党委(总支、直属党支部)批准,集中授课期可请假两个培训单元(4学时)。未履行正式请假手续而不参加党校活动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当期学员资格:
(一)违反培训纪律,情节严重者;
(二)因事因病请假达到或超过8学时(含集中授课、社会实践、小组讨论、辅导录像等,下同);
(三)无故旷课2学时者;
(四)集中培训期间迟到、早退累计3次及以上者。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学员资格,在校期间,2年内不得再进党校学习:
(一)党校结业考试过程中违纪者;
(二)违反党校有关管理规定,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或后果者;
(三)学习期间,因违纪受学校、所在单位纪律处分者;
(四)其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或影响者。
第五章 考核与结业
第十三条 集中培训结束后,教工学员必须参加党校统一组织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结业(开卷)考试,学生学员必须参加党校统一组织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结业(闭卷)考试。
第十四条 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要做好本单位学员的考前教育工作,确保本单位学员的考试通过率。
第十五条 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结业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成绩共分为5个等级:其中90分—100分为优秀;80分—89分为良好;70分—79分为中等;60分—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六条 考试成绩在考试结束后15日内下发。考试成绩的核查工作在考试成绩下发后七个工作日内集中进行,逾期不予办理。核查成绩工作由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在规定时间统一报党校进行,党校不接受个人查询成绩。成绩合格者由党校办公室下发统一打印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七条 党校学员需填写《吉林大学党校学员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存入入党积极分子档案袋,一份由党校存档。
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在成绩下发后15日内将成绩合格学员的填写完毕的《吉林大学党校学员登记表》一份及本单位学员社会实践的整体总结报告一同上交至党校并同时领取当期学员的党校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 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学员应参加下一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重新学习。
第十九条 对赴与我校签署合作培养本科生协议的学校学习的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如需要在委培学校党校接受培训,我校党校承认其在委培学校党校取得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的合格成绩,该成绩在学员本科学习期间内有效。
第二十条 党校适时将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组织本单位学员培训工作情况在学校党校主页上予以公示,对学员的组织管理工作表现突出、选送的学员100%通过结业考试的单位给予表扬。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吉林大学委员会党校
2009年9月30日